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体谈判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劳动者的研究。以往对集体谈判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工会的研究上,忽视了对劳动者的研究,把劳动者“同质化”对待。事实上,劳动者是“异质”的,来自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谈判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群体性差异。因此,谈判力不同的劳动者在运用集体谈判进行“集体维权”方面的要求就不尽相同,在适用集体谈判结构方面也相应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1.从劳动者的“异质性”入手,把劳动者按照谈判力的差异分别划归到一级劳动力市场、中间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而来自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企业有着不同的谈判力: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雇主具有强势的谈判力;中间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雇主的谈判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雇主的谈判力则处于绝对弱势地位。
2.在上述分类和讨论的基础上,阐述了谈判力对集体谈判结构的影响。不同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由于谈判力的差异,在适用集体谈判制度时采用的集体谈判结构存在差异: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由于谈判力强势,不需要集体谈判制度就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中间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由于谈判力相对弱势,适用于分散式的集体谈判结构;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由于谈判力绝对弱势,需要集中式的集体谈判结构。
3.基于前文分析,得出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应该建立不同的集体谈判结构的结论。进而,给出了我国集体谈判结构构建的建议:我国在集体谈判制度建设中,对集体谈判的结构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建立不同的集体谈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