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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主要是围绕着“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而展开的。尤其近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便成为行政法产生、发展的主线。联系我国的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更是体现了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博弈过程。 在现代中国,法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法制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理论建构上存在欠缺,且其严重阻碍了现代化的深入进行;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直接交锋,如何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享有的司法变更权的范围如何,能在多大程度上直接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等,学界和实务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就极有争议,即使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也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为在我国学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限界定模糊,导致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冲突,是中国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难题,一方面不能准确对权力进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另一方面,不能保障广大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这样的结果必将直接影响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当初设想的立法意图的实现。理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从根本上改变协调合理界定二者的关系,成为摆在中国法治建设面前的迫切任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从无为而治,到现在的政府干预,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随之必然要求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力,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和适用;既然是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加以适当合法地监督,否则将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的关系,虽然已经有很多学术成果,学者也持有各自的观点,但从总体而言,这些研究仍然是不够系统的,同时也是不够深刻的。笔者粗略分析,其原因在于:一是构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我们需要在现有的政体模式下进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所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权力还没有制度保障;二是我国的立法对司法变更权的规定尚处于保守的探索阶段,理论体系不够成熟;三是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变更权之间的关系本来就十分微妙晦涩,要对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