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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最炽热的领域之一,也是争论最多的领域之一,原因是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与“垄断”之间存在“度”的选择问题。适度的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满足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承诺的最低要求同时要激励创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与扩散。本文从横向的角度将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软件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比较;从纵向的角度将回顾了我国近年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演变。在整体把握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宏观概况后,以2002年颁布的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切入点,从微观的视角对软件保护条例中颇有争议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最终用户等问题利用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分析。本文利用福利经济学中利益平衡的观点对抽象的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得出结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度”的均衡原则。在保护私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在保护创新与知识传播之间,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寻找一个适度的保护与利益的平衡。主张在强调修改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不合理、不适度的条款的同时,应当限制好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性垄断。并建议应当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软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权利人不滥用法律赋予的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