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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程序法中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程序。它的审理对象是既己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判。它的启动无疑是对这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的否认。但同时,民事再审程序也提供给当事人的一道特殊的救济途径。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确保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的同时,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则落到了如何设置民事再审事由的这一问题上。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又在2008年11月10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这前后两次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最为引人瞩目的就是对民事再审程序,特别是对民事再审事由的相关立法的细化和解释。这对我国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将会产生较为突出的影响。同时,这些变化也引出了相关的诸多问题,在学术上引起了激烈的探讨和争论。因此,对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进行较为深入的考察、分析、探讨,就现行立法提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无论对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不包括结论,本文共包含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写作需要解决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研究的目标方法等。第二部分是对民事再审程序和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一个综述,着重讨论了民事再审事由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价值。第三部分,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等域外民事再审事由立法进行了评介,并通过这种评介对域外的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的共性进行了总结。在第四部分本文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立法的沿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运用历史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再审事由立法的指导思想的形成作出了梳理和分析。第五部分根据民事再审事由针对的不同主体,分别从法院、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就现行立法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六部分的重点在于结合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性若干问题解释解释》中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作出了评析,对关于民事再审事由修改的进步和不足分别加以说明,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基于第六部分的分析探讨,本文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关的修正意见和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