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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由于经历了严重的环境破坏,人们逐渐地对自然环境资源价值的认识有所加深,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在加强。从环境问题被受关注的六、七十年代以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律的相关理论和原理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对不涉及私人权益的环境损害如何提供救济问题,已成为了各国环境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在现有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原理中,如果不存在侵犯私人权益的情况,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就没有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此,就使造成自然环境损害的责任者的责任转嫁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身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对其破坏环境的行为不承担责任,那么,环境受到破坏的后果就必然由社会的全体成员来承担,这不仅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而且,也使得那些积极防治环境损害的企业因增加了生产的成本,而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必须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承担治理、恢复环境资源的费用,从而增加其生产的成本,使得企业的外部费用内部化,使企业自身具有预防自然环境资源损害的动力。尽管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但是,对于没有市场价格的自然环境资源来说,计算其损害数额的是个难题。不过,运用环境经济学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可以对环境的价值从经济上予以评价和量化的。本文首先是通过环境的价值及其分类和评价环境价值的各种方法的介绍,让大家对环境的价值有初步的认识;再通过对美国的环境对策、补偿、责任法(CERCLA)、油污法(OPA’90)和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和救济的指令案中关于对自然环境资源的损害评价规则和发展过程进行分析探讨,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来研究上述法律运用环境经济学原理来确定损害赔偿额的评价方法。并希望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立法活动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