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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载万物,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我国是一个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土地资源平均到人就显得尤为不足。我国的耕地保护起步较晚。长期以来,我国过于片面地追求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耕地生态保护投入不足,忽视了耕地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价值。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是解决此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我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初步探索尚且存在许多问题。探索构建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加强我国耕地资源保护的客观要求。研究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需先对耕地生态补偿的内涵进行界定,进而分析其理论依据。所谓耕地生态补偿,是指在确保能够维持人类生产生活可持续发展的耕地数量的基础上,提升耕地的综合质量,维护耕地生态环境的安全稳定,实现耕地的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对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或破坏者、污染者)征收费用,对生态功能区中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提供者、为生态平衡的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或非经济)的回报和弥补的法律行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是研究其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耕地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如何实现生态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是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也是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此外,如何解决土地发展权问题、构建“山、水、林、田、湖”共荣共生的生命共同体,实现“人”与“地”之间的可持续发展,都是探索我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当综合考量的理论问题。当前,我国已经在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耕地占用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从实践层面来看,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苏州市、广州省、上海市等各地都先后进行了耕地生态补偿改革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规范不完善、法律关系的要素不明晰、法律程序不规范、资金来源不足、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从域外来看,不少发达国家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先于我国,其成功经验对于我国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健全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体系上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制度,比如美国的自主参与式、加拿大的项目激励式、德国的绿色补贴制度和日本的政府主导式等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都为逐步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探索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使得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有法可依。首先,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其次,明确界定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的程序。再次,拓展建立政府财政转移支出、环境税、社会融资渠道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保证耕地保护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法律制度的优化还需要建立健全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体系,需要加强各政府部门协调合作,引进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和高效的利用。最后,健全完整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政府、损害者、受益者、受偿者各方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