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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将缴纳的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以达到其不出资而继续享有股东权的行为。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赖以生存的财产基础,盗窃了公司经营存续所必需的资金,不仅使公司原本保本增值的目的无法实现,还致使公司由于缺乏资金而陷入经营停滞,甚至破产。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侵犯,导致了经济秩序的混乱,也威胁社会稳定。在现实生活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屡屡发生,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禁止抽逃出资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现行有关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体系中,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比重明显超过民事责任。政府的监管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公司能否健康发展,公司制度能否得到不断完善,需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尤其要调动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些方面,民事责任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功能具有独到的优势。因此,公司立法对股东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构建势在必行。
本文拟通过四个部分对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整合,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抽逃出资行为的概述。其中介绍了抽逃出资的含义、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指出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的缺位,明确了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进而提出对此问题的研究思路,即从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分别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针对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进行论述。以上海航天福莱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沈辰祉损害公司权益案为例,从分析公司与抽逃出资股东的利益关系展开,认定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此分析提出:公司对抽逃出资股东应享有直接追缴资金的权利。若抽逃出资使公司受到损失,抽逃出资者还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部分探讨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先分析了抽逃出资行为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确定其应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补缴出资,或提供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担保。
第四部分论述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但其可以通过《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清偿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