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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我国亟待明确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保护自然人对其基因所享有利益。本文认为应该用基因隐私权来保护基因信息,同时妥善处理好基因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第一部分概述了基因技术及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肯定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大意义,指出基因技术带来的三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基因资源,如何保护个体对基因信息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基因技术。其中,前两个问题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自然人对基因享有的权利。首先,以美国1990年一个著名案例引出对基因信息是否予以保护的两方观点,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必须对基因信息予以保护。其次是如何对其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用基因信息隐私权来保护基因信息更为合理,并从基因信息的性质、隐私权的一般理论、关于基因信息的国际立法三方面对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论证。 第三部分是对基因隐私权的具体界定。这一部分从基因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着手来对基因隐私权作全面分析。笔者认为,基因隐私权在主体、客体、内容上与一般隐私权存在不同,同时在侵权行为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并对加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初步说明。 第四部分有关基因歧视的问题。基因信息的披露会使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比如保险、教育、就业领域受到区别对待,即所谓的“歧视”,这一部分选取保险领域为例进行具体分析。首先,笔者在对歧视一词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认为,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歧视。其次,对国外这一领域的做法进行了介绍,并得出结论:禁止保险人使用基因信息只是权宜之计,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被保险人给予其他方面的救济。 第五部分是对基因信息保护的立法探索。笔者认为,《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可以作为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基因信息属于隐私。基因信息的收集规则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加以规定。对解决保险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明确了相关的操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