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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形态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以索取对方财物作为结婚条件,通过金钱或物质形式嫁出、娶进的一种婚姻。在这种婚姻形态中,对经济利益的考量远超过男女相悦的两性关系,婚姻中的女性成为事实上的通过金钱或物质形式嫁出或娶进的交换商品。根据买卖婚姻中索取财物形式的直接性和公开性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开索取一定身价的,为公开的买卖婚姻;二是以索取巨额的彩礼(聘金、聘礼)等条件缔结的婚姻,以彩礼的名义掩盖交易的事实,为变相的买卖婚姻。在宋代,门第观念衰微,“婚姻不问阀阅”;官僚群体享乐之风盛行;典买妾婢以生子立嗣的社会需要广泛存在;雇佣制与商品经济有深入发展,重利观念盛行。以上这些因素促使宋代民间社会出现了浓重的世俗化特征,买卖婚姻更加表面化、公开化,成为宋代婚姻形式的主要底色。宋代买卖婚姻在传统形式之上,又演变出新的典妻形式,使婚姻形态更为复杂。宋代的买卖婚姻可分为三种:一是变相的买卖婚姻,称之为论财婚姻;二是狭义的买卖婚姻,称之为卖身婚姻,根据女性人口的意志违背程度,细而分为略卖和自卖两类;三是婚后的买卖婚姻,称之为典妻婚姻。宋代官方与民间社会中,针对不同形式的买卖婚姻,存在不同法律礼制与社会舆论的规范。针对宋代社会中的论财婚姻、卖身婚姻和典妻婚姻,政府在实际中并没有严格恪守法条,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变通。宋代论财婚姻并不为法律禁止,属于“礼治”的规范范畴。宋代深明世理的士大夫对论财婚姻进行了舆论批评,以期教化民风,宋代政府则对进士卖婚与宗室卖女现象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宋代卖身婚姻部分则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宋代以“略人、略卖人”罪严惩对女性人口的买卖,对买卖女性已形成事实婚姻者,法官综合考虑情、理、法因素而判决。宋代法官对合法的自卖婚姻持保护态度,有争讼时则根据当初签订的契约来判案。典妻婚姻在宋代呈现出复杂化趋向,宋代法官在处理典妻案件中,多引用户婚律而判决徒罪,后多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而“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成为应用法条。通过对婚姻现象与法律规制的研究,针对非法与合法的买卖婚姻进行分析,突出政府面对买卖婚姻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进一步观察这些行为对之后朝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