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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活动的正义有着重大意义,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决定,其中着力修改了关于再审程序的部分,使我国长期存在的再审中的一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本次修改作为局部修正,仍然是不完善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整体架构等都没有改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再审难”“再审滥”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程序继续深入研究,以期能有进一步的改善。本文从再审程序的概念入手,区分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分析再审程序的特点和历史沿革,比较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再审制度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试图从重构基础和结构开始,对再审程序的理论和具体制度进行修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进行了简要的概念辨析,从提起的主体、性质、功能等方面分析了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差异。然后简述了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回顾我国再审程序演变至今的历程,并简要介绍了新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对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考察。再审程序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规定,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对提起再审的主体、事由、审查、审理、和再审的限制等的具体规定,并对其共性进行了比较。本文的重点部分是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办法。从理论基础和整体构造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种种问题的成因,然后对再审程序的条文进行具体分析,简要阐述我国再审程序理论与具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理清了我国再审程序的弊端之后,便是对再审的完善和重构问题,以诉权重新构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建立再审之诉,同时对再审程序的结构进行修改,使其更加合理,并对再审程序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促进再审程序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