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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是阿拉伯世界的组成部分,早在哈夫斯王朝时期(1228年-1574年)就完成了阿拉伯化。突尼斯的宪政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侯赛因王朝的立宪运动,主要标志是颁布1857年的“基本公约”和1861年的宪法。前者的作用相当于法国的“人权宣言”,重在宣示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进一步立宪的基础。而后者既是突尼斯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整个阿拉伯世界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体现了当时先进的立宪理念,一定程度上对封建君权进行限制,具有时代进步意义。在沦为法国的“保护国”后,突尼斯的宪政发展受到了殖民统治的约束,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不过法国的殖民统治,客观上也传播了西方的宪政民主思想,这对突尼斯以后的宪政发展影响深远。共和国成立后,突尼斯的宪政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在布尔吉巴时期,突尼斯颁布了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1959年宪法。该宪法仅有64条,确认了突尼斯的阿拉伯属性(以伊斯兰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国语以及大马格里布的理想),规定了人民享有自由、平等、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实行三权分立。受当时盛行的社会主义思潮的影响,突尼斯走上了宪政社会主义道路。相比其他非洲国家,突尼斯没有制定专门的社会主义宪法。在制度设计上实行一党制的政党制度、强调总统权力、实行统一的司法体系等。不过宪政社会主义实践以失败告终。本·阿里继任后受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非洲宪政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主张宪政变革。改革议会一院制为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两院制;落实布尔吉巴执政后期提出的多党制的政党制度,进一步实行民主多元化政策;加强宪法审查,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权,注重人权的制度保障。2010年末发生的突尼斯政变对整个中东地区的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突尼斯的经济脆弱、发展不均衡、就业等民生问题严重、本·阿里长期的威权统治及其家族腐败、新兴媒体的推动等都是这次政变的重要原因。政变后突尼斯先后成立了三届临时政府,并顺利进行了制宪议会选举。制宪议会成立后废除了1959年宪法,颁布了临时宪法,目前正进行制定新宪法的筹备工作。此外,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异军突起增加了人们对突尼斯宪政发展前景的担忧。突尼斯的宪政发展将在曲折坎坷中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