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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其确立的重要机理是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运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作出的过程几乎处于暗箱操作的状况,漠视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实际影响力,造成了事实上的司法不公。而且,这样的运作模式势必难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提出的复议、申诉、起诉必将增多,甚至为此引发上访、缠访,造成司法资源耗费,使原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不起诉制度反而不经济。笔者认为,构建完善的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能有效解决不起诉程序中的诸多问题,促使不起诉决定公开、公正,从而更有效实现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并进而提出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的完善设计方案。本文除导言外分三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章:详尽阐述了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其规制。不起诉裁量权理论依据是起诉便宜主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既有利于犯罪人的更新改造,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限制较为严格,仅限于“微罪不起诉”。另一方面,通过与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不起诉规则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不起诉规制得过严格而且程序设计不科学,从而直接导致不起诉适用率太低,不起诉的价值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进而提出构建完善的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第二章:着重对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进行理论研究。不起诉裁量听证是司法听证的一种,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听证,都有一脉相承的理论基础。自法学与自然正义,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大陆法律国家正当程序模式共同构成听证的法理基础。本章还对不起诉裁量听证的法律依据、功能和作用、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为不起诉裁量听证构建坚实理论基础。第三章:着重对完善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提出设计方案。笔者根据实地调研情况,对不起诉裁量听证的适用现状及原因进行评析,并进而提出完善对策研究。为完善我国的不起诉裁量听证制度,对《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规定的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完善设计,具体是:对于不起诉裁量听证的范围,兼顾公平效率原则,应确定为参与各方存有异议或有较大分歧的拟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同时,对不起诉裁量听证的程序启动、准备工作、组成人员、举证与质证、听证决议、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等方面均提出了完善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