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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腐败现象的日益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日益加大,玩忽职守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中的典型罪名,在具体适用中也逐渐展现出了一些立法上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观点是此罪行为主体的范围应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国家机关范围的规定;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应仅包括过失;认定严重不负责任要求行为人具有职责上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此罪危害行为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包括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