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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国力的体现,在经济结构多元化的环境下,是维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保证。国有资产的迅速增加,巩固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使得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好的发挥经济管理的职能。伴随着国有资产迅猛增长的同时,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在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本罪与相关罪名和相关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且就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一定研究。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本部分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背景、罪名设置争议、罪名性质进行分析,其中着重阐述了本罪在罪名设置和罪名性质上的争议。本罪在性质上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二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主要包括对本罪的犯罪主体种类、刑事责任人进行分析,其中重点是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该如何认定,包括那些主体。第三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包括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进行比较,接着阐述犯罪目的上与传统单位犯罪的不同点。第四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本部分包括三个大的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对象认定中疑难问题辨析。本罪存在单一客体与复杂客体的争议,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界定也不是特别清晰,这些都是本部分重点需要阐述的部分。除此之外,本部分还对犯罪对象认定中疑难问题进行辨析,包括:国有单位的非法收入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国有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物能否视为国有资产;国有单位私分“小金库”的性质认定。第五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部分主要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四个客观方面: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的认定;如何理解“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认定。第六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类似罪名的界定。本部分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四个相似罪名进行了比较区分,包括: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贪污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起源,因此,本部分将重点放在界定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上。第七部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类似行为的界定。本部分主要分析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包括发放单位福利、津贴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