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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进路的选取受到历史与现实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而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反复、波动和摇摆的态势。在司法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成为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运作不可或缺的保障的背景下,如何改革司法改革就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选择能动司法这一目前广受关注的议题,立足社会转轨时期利益多元的现实,尝试将能动司法提升到中国司法进路实现突破的高度,从能动司法的意涵、基础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分析和界定,试图描绘笔者所理解的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面相。本文首先对中国司法进路选取中始终占据微观竞胜意义的乡土司法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指出在目前利益多元的现实背景下乡土司法理念所存在的不足、缺失以及加以重构的必要性。进而,将能动司法作为分析对象,对其理论基础加以界定,并分别从比较和分析的视角对其恰当意涵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此基础上,从自由裁量权限定的角度对能动司法的运作机制问题做出分析,从而将整个文章贯穿起来,描绘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面貌。本文认为能动司法若要成为中国司法进路选取和司法理念更新的可能突破口,必须首先还原能动司法的本来面貌,不能基于对法院的短视政治品格的强调使其运作逻辑成为“调解院”或政府“分支机构”,而必须首先维护其判断权本质,更长远地上把握能动司法之于社会治理、政权稳定的意义。同时,在强调能动司法具有的司法管道、政策形成机能、裁判波及效果等特征时,对能动司法所可能带来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的问题应分别从司法个案与司法运作机制两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定,以使能动司法的运作保持在现代法治和宪政的适度框架内。本文最后认为司法独立仍然是制约能动司法有效运作的瓶颈性因素,司法独立仍是中国司法和法治必须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