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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贯穿古今,跨越阶级、种族和国界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它既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既是人权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过去的中国,一直对家庭暴力秉持着包容态度,认为法不进家门。如今,家暴不再是家务事,而是纳入国法的公共事务,家庭也不再是暴力的挡箭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系统性规制,将家庭暴力的范畴予以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界定及其法律责任有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将精神侵害和婚姻关系之外的同居主体列入《反家庭暴力法》规制的范畴,同时加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定了向基层组织投诉反映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种救济途径,同时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了公安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身保护令和相应的证据制度,对家庭暴力事件从预防、救济到惩处链条式的全覆盖到位,且以预防和救济为重心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防止家暴升级恶化,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本论文按照我的研究顺序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状研究,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介绍了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况,以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的曲折历程。第二部分介绍了域外的家庭暴力救济机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制度已然成熟,并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依次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挪威和荷兰的家庭暴力救济机制。第三部分逐步剖析了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机制的亮点,无论是救济范畴的扩大、强制报告和撤销监护制度、还是我国首创的公安告诫制度、以及在世界各地已然兴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家庭暴力庇护制度,另外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明确各部门的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救济的细化都是关于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一块里程碑。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还需完善的建议,包括对家庭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定,对各部门联动反家暴职责的细化,专家证人制度的引进和专门的家庭暴力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