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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我国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1+6”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试点,其中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包含了信息技术服务业。随后逐步推广,经历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地区部分行业、全国地区全部行业,直至2016年5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最大的优点就是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得抵扣、不能退税等导致企业税负沉重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税收中性目的,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完善和延伸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发展和提升信息技术服务业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营改增”第一批试点就把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解决了信息技术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势必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经营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为深入研究“营改增”是否带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本文通过引入“全要素生产率”来刻画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生产效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研究“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评估此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仅有助于信息技术服务业未来的发展,而且对政府今后进一步完善政策以及企业如何利用好“营改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基于“营改增”政策改革的大背景,通过梳理国内外针对全要素生产率的界定及其重要性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和不足。其次,简单介绍了我国“营改增”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到全面实行的推进历程,从理论角度出发探讨“营改增”影响全要素生产率水平的三个方面,之后据此提出实证部分的假说;搜集筛选了A股66家信息技术服务业和75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03-2015年的相关数据,通过LP法计算出这141家样本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在实证阶段,引入双重差分模型,将信息技术服务业设置为处理组,制造业设置为对照组,样本区间为2010、2011年(“营改增”前),2014、2015年(“营改增”后),并加入若干个相关控制变量,验证“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政策效应。为了避免数据的偶然性,验证模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本文先后采用了缩小样本规模、缩小样本年限以及安慰剂检验三种稳健性检验方法,最终得出结论:“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但是仍然存在继续提高的空间。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本文从政府层面出发提出增值税政策完善建议,从企业层面出发提出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充分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