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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是当代国际金融体制下新兴国际援助平台。其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不容忽视,这种影响力集中表现为贷款条件性实践。亚投行有关贷款的法律框架借鉴和采纳了现有多边开发银行体制的先进经验和模式。经验的借鉴须伴随着规则和制度的创新,《亚投行协定》(AIIB Articles of Agreement)规定亚投行贷款业务不附加政治条件,“非政治化”的基本原则有助于确立和发展多边开发融资的新范式。与此同时,亚投行《环境和社会政策》(AIIB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Policy)把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作为发展中成员国取得贷款援助的条件,但亚投行主要业务领域在发展中国家,部分规则的设置未注重其融资领域和融资对象的特殊性。此外,亚投行《关于禁止行为的政策》(AIIB Policy on Prohibited Practices)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阻止借款人未来实施违约行为。但该政策在内容编排上只做到了禁止条件的基础性规定,还不足以防范未来项目贷款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为防范亚投行贷款条件性的制度风险,我们将视野延伸至其他多边金融机构,以寻求可资借鉴的经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在规定贷款条件性的具体内容时,未考虑成员国面临的特殊情况,附加政治性贷款条件造成了对成员国经济主权的干涉。亚州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开行)在项目贷款的环境标准上维持了所有多边银行中最强有力的一些保障措施。亚开行这种成熟和完善的运作机制在贷款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作为亚投行遵照的最佳国际实践。世界银行在制裁违约的项目借款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来监管其参与的项目中的禁止行为,还联合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对不诚信借款人进行联合制裁。世界银行在实践中对禁止条件政策不断地修改和整合,形成了良好的运行标准。譬如设定交叉禁止条件、恢复条件来强化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进而推动其参与项目良好的运营和建设。亚投行贷款条件性的法律制度应当以亚投行发展的实际状况为基础,借鉴其他多边金融机构的经验和教训,建立、梳理和完善符合亚投行自身目标和特色的贷款机制。具体而言,首先,在未来推出的政策性贷款上要避免重蹈IMF覆辙。这就要求亚投行在政策贷款条件的设置上应注重灵活性,平衡贷款条件性与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保持其贷款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接受国际社会的广泛监督。其次,在环境标准的设置上,遵循亚开行的最佳国际实践,建立、完善借款人项目前环境评价和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在禁止条件的设置上,通过纳入交叉禁止条件、贷款的恢复条件加强对借款国的约束力,进而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银行的财务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