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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诞生时间不长,但对民法各领域却影响深远的理论。它在调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都有所规范,然而我国民法理论界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特别是租船合同方面的缔约过失责任缺乏深入的研究。 本文正是立足于此,在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后,着重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以及它因为航运业的特点而体现出的特殊性。文章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以及它在我国的存在情况入手,先后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说明其特征,产生的社会和法律背景,以及适用情况。在概括性的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租船合同中的表现后,分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三部分分别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在这些合同中的特殊表现。这之后则是对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的研究和探讨。并在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构想和意见。以期能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