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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滥觞于美国,对司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梳理司法能动主义的历史,总结出司法能动主义始终是在宪政的语境下展开的。司法能动主义涉及到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正是在这双层结构中才展现了它的实质内容。虽然中国司法能动主义的提出源于最高法院的现实考虑,但却未能顾及到司法能动主义的语境问题。因而在现实的讨论和事务操作中,出现了很多“盲动”和“乱动”,通过引入宪政语境,分析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同时也可以发现当下的司法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分析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变化,概括出其宪政语境的基本结构,即宪政语境所设定的“权力——权力”和“权利——权力”的结构,从而为这种司法哲学的细致分析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方式。具体到中国的宪政语境,不难发现在司法解释、法律漏洞填补、立法冲突中,司法能动主义强调了司法对立法的服从,避免侵夺立法权;在行政诉讼中,强调扩大司法审查,加强司法对行政权的制衡;在保障权利方面,应当扩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消费不足的地方,法官要适当干预诉讼过程,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充足的法律基本常识。可以说,司法能动主义在恪守司法的谦逊品格的同时,又要求对现实进行积极回应,其意义和作用都有极大的可研究之处。对于应对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诸多矛盾纠纷,司法能动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宪政语境所提供的研究环境,能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展开架构出基本的体系,从而对它所涵盖的问题域进行梳理,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诸多有益思考。司法能动主义是在宪政的语境下得以展开的,也正是基于宪政的语境,它获得了赞誉但也招致了批评。正确评价这种司法哲学是不能脱离其语境的。事实上无论是赞誉还是批评,都在于司法能动可能对权力和权利的配置产生制度性的冲击,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张依然受到司法谦逊品格的限制。因而,可以说不是要不要能动的问题,而能动的限度何在?在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在维护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积极回应社会,体现司法的活力。无论中国目前所谓“司法能动”还是“能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存有司法能动的迹象,并且在事实上都已经自觉不自觉的涉及到了这种司法哲学的语境问题。可由于较为实用的“拿来主义”,致使语境问题被边缘化。本文旨在明确提出应当还原中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宪政语境,重新审视在中国宪政语境下,司法能动主义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究竟如何,从而考量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也只有如此才能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个正确的视角和分析的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