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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性的主要语义是指法官的理性,也就是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所体现的法律人特有的理性,司法理性的另一种语义是指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司法理性的特征包括:目的性是司法理性的首要特征;确定性是司法理性的价值取向;实践性是司法理性的本质;形式性是司法理性的独特品格;保守性是司法理性的内在特征;论证性是司法理性的外在特征。司法理性的评价标准是指客观评价司法理性的准则,它应当包括:程序合法标准,即法官的审判行为和司法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证据充分标准,即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应当充分到足以令其产生内心确信的程度;论证合理标准,即法官对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的正当性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结果公正标准,即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司法理性主要是通过法律推理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本文从法律推理的具体方法入手对于司法理性进行研究,并始终强调这样一种实践型路径,即通过法律推理方法的合理性来最终实现法律结果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