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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银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银行作为经营者,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根本宗旨,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损害到作为交易一方的消费者的权益。然而,金融业是信心行业,消费者权益屡遭损害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整个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随着银行业的深化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大型化、集团化,银行产品也日新月异,银行消费者相较于银行,其在信息能力、交涉能力、缔约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日益凸显,银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频频发生,加强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任重道远。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均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探索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此趋势下,我国银监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于2012年正式成立,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银行的不合理收费、不当销售、强制消费等现象层出不穷,加之伴随电子银行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消费安全问题,银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安全权等权利依然受到严重侵犯。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我国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从消费者本身、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主体着手,以完善相关立法为出发点,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制度,包括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收费制度及信息保密制度、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从而建立起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