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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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通过劳动和教育进行挽救,同时检查、治疗性病的行政强制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法治理念的深化,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制度受到了质疑,黄海波嫖娼案将收容教育推向了风口浪尖。本文立足实践,选取了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黄海波、冼耀均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采用历史研究法系统梳理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进程,通过搜集资料、访谈基层工作人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了解收容教育的适用,从执行标准、程序和内容客观呈现收容教育制度的现状。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通过阅读文献,分析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主张。本文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线索,讨论废除收容教育的理由,第一是否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一是收容教育有没有合法依据,二是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第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第三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第四是否违反行政公开、公正原则,第五有没有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文中对各个理由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完整展示现有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收容教育制度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收容教育所从200多所减少到116所,有的省份主动关闭收容教育所,大多数城市减少收容教育数量,这一系列现象说明收容教育正走向衰落。但是现阶段不宜直接废除,从卖淫嫖娼的现状、收容教育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国家政策的导向性来看,收容教育有存在的必要性;从对决定、执行程序的规制,监督、救济程序的完善来看,收容教育改革是可行性的。对于现有的批判观点应该辩证地看待:首先关于收容教育的定性,收容教育应定义为行政强制措施。其次,从法律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强制法》并不冲突,原因在于收容教育制度的规定,并不是授权立法,而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本文认为应抓住收容教育的目标,明确收容范围、优化执行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完善救济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引入社区矫正,实现多层次多种方式配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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