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视角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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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世纪以来,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环境损害类型和结果日益复杂,特别是在影响的人数、涉及的范围以及持续时间等方面较其他损害行为更为严重。如日本水俣病,墨西哥湾原油泄漏等环境损害事件给受害者带来的巨额损失历历在目,骇人听闻。正是这些特殊属性导致了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不足,传统的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环境损害救济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在传统救济手段之外,探索新的救济方式。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尽管在我国没有相应的立法,但是在国外已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环境损害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方法,从传统救济方式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比较中发现后者的优势;通过历史研究方法,从国内外环境保护领域的基金发展中总结经验;通过实证分析法,从大量的网站和书籍中进行观点的佐证和核实。  文章认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是通过专门的救助资金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属于社会化救济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给付和民事补偿金双重性质。首先,笔者通过总结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具有兜底性、补充性、公益性的特征,指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较环境责任保险、企业互助基金等相关制度具有资金来源广泛,救济范围广泛等明显优势。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开启了社会化救济的新进程,而且新《环保法》的立法原则和理念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原则和理念高度契合,无疑促进了对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立法研究。其次,本文认为复杂的环境损害结果和现行救济手段的不足要求必须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民事责任社会化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成熟,区域试点如海洋油污污染基金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出现为最终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提供了可能。笔者从多角度得出我国目前迫切需要构建该制度,客观上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的结论之后,对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日本的公害补偿制度进行借鉴,总结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启发。最后,对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构建进行展望时,提出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参考;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尤其处理好“税改费”和政府财政投入问题;纵向设置基金管理组织,合理设置内部机关,并对基金组织的运行提供内部和外部监督以及合理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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