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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自实施之始即承载着赋税凭据、市场监管、确权证明、物权公示等多种职能,据此形成的不动登记信息亦具备丰富的内容。然而现有的研究多从物权公示视角出发,以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为出发点,从不同层面论述拓宽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范围的必要性,却忽视了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一项个人信息而应得的必要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房地分离”、“分头管理”的不动产管理模式,林立的行政部门分别立法,各自建立了一套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庞杂散乱,缺乏统一思想;而致力于整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于如何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工作却语焉不详、主体范围界定不明;学术界对于国际上通行的三种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模式的讨论亦未形成一致意见。这些因素不利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本文从解读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性质出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理论、结合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对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合理主体范围及其查询权限进行界定,提出建立适宜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进行解析。这一部分回顾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然后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应该予以公开的事项,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的积极意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一部分对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状况及学术上的争议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对于这一制度存在分头立法、重复立法,以及相关概念界定不清的状况,以及我国学界围绕着国际上通行的三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展开的讨论,观点各异,缺乏一致见解。这些问题存在不利于建设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为着眼点,指出公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源自于知情权,并分析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客体范围,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因素,划定公民行使知情权的范围。然后结合公民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有权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指出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不是任何主体都可以随意查询的对象,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享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我国应继续秉持限制公开的立法模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在实践中,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较为困难,信息主体的权益亦缺乏相应保障。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还需要整合我国目前混乱的立法模式,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制度;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有权获取信息的主体及获取信息的范围;建立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由不动产登记官负责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业务;建立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