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补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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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过错客观化和危险责任的兴起,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并存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替代了一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进行了重构。现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归责原则等核心要素。"公平责任"条款不是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而是规定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损失分担条款,并非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条款规范的行为人不具有可归责性;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侵权责任能力;紧急避险人符合违法性阻却要求;无意识的身体动静不构成法律上的行为;高空抛物可能行为人和避险受益人不存在损害行为。因此以上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其承担的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上述行为人负补偿责任的规则在功能、法律原则、法律效果、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同特征,可以类型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中的补偿规则。就补偿规则的体系位置而言,中国的民法体系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承继了潘德克顿学派五编式的立法体例和理论,债依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分成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侵权法》中的补偿规则属于其他法定之债。在未来走向方面,补偿规则不仅在功能上与侵权法本身的功能定位背道而驰,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缺乏有效性。在《侵权法》中规定补偿规则是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全面普及,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尚不充分的情况下的暂时性方案。因此,在替代性救济制度发展得足够完善时,应当将属于社会法内容的补偿规则部分从《侵权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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