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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遭受重创的同时,也将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高管“天价薪酬”的问题推至风口浪尖。热议过后,各国开始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问题进行反思,随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高管薪酬机制。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薪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正式实施“限薪令”政策,国有银行高管薪酬普遍遭到大幅降薪,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另外,近几年银行业遇到发展瓶颈,利润率在下降,风险指标却在普遍上升。银行机构是我国经济社会的核心机构,一旦银行业出现危机,整个经济环境将会惨遭损失,因此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我国,银行业高管薪酬机制是否与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挂钩,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波动是否对高管薪酬起到一定约束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探究。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短视理论以及期望理论,认为当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上升时,为了使银行恢复合理的风险水平,股东会通过降低高管薪酬的方式对其短视冒险行为做出惩罚,因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即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承担呈负向关系。考虑到不同银行风险管理方式会存在差异,因此本文认为不同银行高管薪酬具体与哪个风险指标挂钩可能存在差异(假设二)。当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持续上升时,如果高管薪酬持续大幅降低,高管人员会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引发离职热潮,因此随着银行风险水平的上升,高管薪酬下降速度会减缓。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即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呈正U型关系。本文以60家商业银行2006-2015年的数据为样本数据,分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三个子样本,将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存贷比作为银行风险承担的代理变量,并将资产规模、银行业绩、董事会规模与独立董事比例以及时间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对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进行实证分析,并得到了以下结果:第一,国有银行高管薪酬与银行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呈正U型关系,但与其他三个指标没有显著关系;第二,股份制银行高管薪酬与不良贷款率仅存在线性的负相关性,没有U型关系,并且与其他指标没有相关性;第三,城商行高管薪酬与存贷比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但没有U型关系,与不良贷款率呈倒U型关系,这可能是因为城商行发展时间较短,现阶段不良贷款率相对较低,在风险可控范围内,这些银行更加注重利润的增长,因此提高薪酬来激励高管较高风险的行为,但当不良贷款率上升到一定程度,又开始通过适当降薪的方式来约束高管的风险行为,从而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初步建立了高管薪酬的风险约束机制,但结构比较单一且敏感性不强。对此,本文从建立经风险调整的薪酬机制、加强董事会治理以及加强监管这几个方面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