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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正由研究试点阶段向常规发展阶段过渡,先后经历了方案研究、现货试点、期货试点、治理整顿等几个时期。在不同的时期,合同始终作为一种交易形式而存在,并经历了由远期合同向期货合同的转变。期货合同作为期货交易的载体,其在克服远期合同缺陷的同时,获得了许多新的特质,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对期货合同的认识大部分尚停留在期货业界,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少有人在期货业和民商法研究之间作沟通式的探讨。因此,本文拟从对期货合同的法律界定、主体识别、运作过程和立法构想等四个方面对期货合同作一鸟瞰,以期澄清理论和实践中的误区。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法学、经济法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的比较方法,既从宏观上对期货合同形成与历史演变进行研究,又从微观上对期货合同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立期货法律体系的观点。首先,笔者界定了期货合同的内涵.通过介绍期货合同的用语及历史沿革,分析其发展脉络及缺陷,揭示了期货合同的特征及内涵。笔者认为,期货合同标的是期货商品,期货合同为交易者之间的一种协议。其次,研究了期货合同的主体。笔者界定了期货合同的主体标准,逐一识别期货市场的主体,重点讨论了期货经纪商的内涵和特征,剖析了不同法系下的期货经纪商和客户的不同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在我国,期货合同的主体是期货经纪商而不是客户。第三,研究了期货合同从订立、对冲到消灭的整个运作过程。作者通过对对冲观点的分析,指出对冲是期货交易的核心所在,其法律性质是合同的转让,并进行了论证。最后,分析了期货合同的法律现状,指出了现行相关法律的不足,并提出了对现行相关法律修改的建议和对期货合同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