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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制度起着保障合同债权、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是合同法中极其重要的制度。无论是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都做了规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理论的融合已成为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已加入WTO,加强对世界各国尤其是两大法系先进立法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从事实务法律工作者面临的紧迫任务。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及学说,英美法系上预期违约的形态及救济方法,我国现行立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我国在吸收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及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出现的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通过对英美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就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通过比较法分析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预期违约的界定不够准确;救济方法不够完善;对期限的规定不够准确;没有规定预期违约的撤回权等等问题。我国《合同法》之所以出现立法缺陷,原因在于立法环境和立法理念。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应当明确预期违约的概念,救济方法,时间期限,规定撤回权。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以预期违约制度替代,将其纳入第94条第二款和第108条当中,明确规定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预期违约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本文选取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希望能发现其中的一些规律以及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理解预期违约制度的内涵,能够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民事审判实践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