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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侦查、侦查权等概念的辨析,在理清几个概念的深层次联系后,得出只有在诉讼法的调整下合理分配侦查权,才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其次,探讨目前法律规定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权职能上的定位,引出我国在侦查权法治面与实务面的运作中有一定的落差,考究导致其不相一致的原因。再次,分析各国的现行诉讼法律,举出采取不同诉讼制度结构的几个典型国家,即在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指导下,比较检察官侦查权与警察侦查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同点,以及评析其优缺点,提供可供我国参考的诉讼程序合理化的理论基础。最后,从侦查权规制的角度,直接点明诉讼程序合理化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缺乏规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并且提出作者对我国侦查权规制的些许建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案中规范了侦查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此次修法大量篇幅用于对于侦查程序的完善中去,可见当今刑诉渐渐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潮流,逐次逐次将重心移到侦查程序上来,在此时代大背景下来探讨侦查权的内涵更有其不寻常的含义。第一,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及修正案的提出;第二,基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种种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第三,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左右着诉讼的进程。总览以上三点理由,针对侦查权的完善调整也许是现在和将来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中心内容。如若以比较法的研究角度出发,概览二十一世纪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不同动向,有着共同的趋势,即改革的中心内容是自十九世纪,刑事诉讼结构从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渐渐转移到侦查程序上来,审判和侦查程序的“猪羊变色”1,恐怕不是“是否”,而是“何时”以及“如何”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着一些相同的侦查权,笔者认为整个诉讼的过程中侦查阶段是产生争议最多的阶段,故而最具有研究价值,据此本文以侦查权的探究为基础,选取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的关系权力分配的角度入手,并且以强制性侦查措施为中心,研究讨论我国的侦查权规制。侦查权行使是刑事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适用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该赋予侦查权一定的调整空间来提高侦查质量,努力践行保障人权的目标。法律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信赖法律,法律制度才能确实发挥作用伸张正义,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法律制度的改革应该从人民的立场出发,改革必须重视人权,让人民切实体会到法治改革的实际利益,进而更加了解司法、信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