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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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各级政府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途径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财政法无疑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及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个人之间极不平衡。为了保障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必要从财政法的角度就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的一般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含义、内容,并从均等化的含义、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制度的内涵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财政公平理论、分级公共产品理论以及财政宏观调控理论。第二章“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德日三国财政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并提出我国应从转移支付模式、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方面进行借鉴。第三章“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当前财政法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现状,并从转移支付、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上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章“财政法视野下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该部分在前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法保障的原则和目标以及相应的对策,如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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