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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是2006年颁布的,当时破产法的特色便是引入重整制度。立法者希望通过引入该制度为我国困境企业再生提供途径。然而,被寄予厚望的重整制度,在破产法运行十年来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重整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耗时长、成本高、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大等令很多困境企业望而却步。单纯的庭外重组虽然耗时短、成本低但却难以解决庭外谈判的钳制问题。预重整制度的出现,解决了两种制度的困境,为我国困境企业的再生提供了一条新的可行之路。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预重整制度,但是实践中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在自发的采用,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做相关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亟需我国从立法上规定预重整制度。另外,我国若要引进预重整制度还需考虑立法模式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预重整制度存在优势和价值来论证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借鉴美国、英国、亚洲一些国家的重整模式的基础上引出我国法律如何构建预重整制度,进而形成我国预重整制度的立法建议稿,为日后我国的预重整立法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