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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以劳务作为标的的现象大幅增加,相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的情形也相应增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直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大案件类型,在实际办理该类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承包关系如何区分、谁才是雇主、过错应如何认定、怎么才能更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兼顾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出于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应该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这类纠纷进一步探讨、分析,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精准的适用法律,准确处理这类案件。本文分四章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主要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现状,是对这类案件的简单介绍,第二章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出发,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出现的各类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和定性,第三章从侵权责任的过错角度出发,主要对过错的内容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属于司法实践的内容,具体的案件应适用什么法律规定,非典型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怎么处理。以上是本文四章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一章的第一节主要简单介绍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现状和法律规定,在劳务侵权责任方面,理论界可能更多关注的是雇员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问题,但通过数据发现雇员致人损害只是其中的一个小方面,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况反而更多,因此对雇员受害方面我们要更加重视。第二节主要简单介绍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并引入侵权责任法的价值使命,本文自始至终围绕侵权责任法的价值使命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论文第二章第一节从理论角度出发主要分析了劳务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首先对劳务关系进行定性。第二节主要对劳务关系和其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希望通过比较更精准的认定这类案件中不同行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定性是审理案件的首要问题,认定谁是接受劳务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案件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这不仅涉及到责任人的问题,还对当事人能否获得赔偿、获得多少赔偿有重大影响。在这部分比较了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几类法律关系,其中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最为重要和难以区分。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本文试图对二者进行区分,希望能对案件审理有借鉴意义。另外,本节第五部分尝试分析了承包关系和承揽关系。农村建房雇员受损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也是争议最大、判决结果最不统一的案件类型,本文对农村建房工程法律关系分析时借鉴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别中的“控制”概念,以工程量及复杂性为出发点区分建设工程承包法律关系和承揽关系,认为农村一般建房工程承包关系认定为承揽关系更为恰当。第三章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的变化,这种变化实则是在侵权责任法基本价值使命的框架内产生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的过错内容,并从证据角度分析怎么证明过错。在过错内容方面,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相关资质”的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从事某项活动不宜直接认定其具有过错,也不能认定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具有选任过错的结论。第五部分本文分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过错类型,该部分着重分析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非典型案件类型,即提供劳务者有过错,接受劳务者没有过错和双方均没有过错时应如何处理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准确地适用法律,第四章第一节比较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间的关系。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二者既有重叠部分,也有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交叉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第二节主要对第三人侵权时的非典型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分析,探讨了在这种非典型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第三人和接受劳务者承担什么责任、怎么承担责任的问题。总体,本文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出发点,这些问题也是这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希望能为司法实践办案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