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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警告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时,通过发送侵权警告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专利侵权警告,要求侵权嫌疑人停止侵权,避免诉累,从而达到以较小的成本维护了专利权的积极效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专利侵权警告做出具体的规范,因此出现部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侵权警告,打击竞争对手,争夺目标客户的现象,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当然专利权人可以合法正当地维护自己的专有权利,但是如果维权的同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关于专利侵权警告的法律属性,本文结合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理论,得出的结论是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是专利权人自行向涉嫌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有着自力救济的色彩,但是并不是一种自助行为,而是专利权派生出来用以维护权利人自身权利或寻求纠纷解决的权利。我国司法机关在过去常采用“过失论”来判断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即将专利侵权与否的结论和警告行为的正当性直接联系起来。“过失论”依据严格法条规定进行推理,逻辑清晰,但是存在一定问题。“过失论”对专利权人对侵权事实的预先判断能力要求过高,大大提高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导致专利侵权警告协商解决纠纷的目的难以实现。“权利论”不同于“过失论”,主要是认定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是否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权利论”克服了“过失论”过于教条的形式主义,兼顾了专利权人与侵权嫌疑人双方的利益。但是,如何把“正当行使权利”蕴含的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地运用到裁判中,防止该标准的过度适用,从而保证法律的可预见性,这一问题值得学术界乃至司法界的学者深入研究。本文结合了上述的理论研究和他国的经验,以保护专利权,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为原则,将专利警告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专利侵权警告行为是否正当并不以侵权结果为判断依据。第二层次,如果专利权人发送的侵权警告中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权利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调整。第三层次,即使发送内容真实的警告函件,也不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的专利侵权警告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还要结合警告对象、警告方式、警告内容综合分析和认定。即专利侵权警告行为如果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调整,但还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范围。最后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和美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侵权警告制度提出的建议,分别是对侵权警告对象范围进行限制,对警告方式进行限制,以及对警告内容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