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我国司法拍卖中长期存在恶意压价、操纵拍卖、司法腐败等违法乱纪现象,各地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探索司法拍卖改革,创新司法拍卖机制,采取突破地域限制,引入第三方交易主体,借助网络、电子竞价等方式,完善司法强制拍卖程序,并形成了以浙江、上海、重庆为代表的三种司法拍卖模式。其中,浙江模式在三种模式极具优势,其强调法院主导拍卖原则,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体现了司法拍卖经济效率原则,以及司法程序的透明公开。虽然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司法强制拍卖的本质属性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初衷决定了人民法院主导司法拍卖的合法性。尽管浙江模式作为一项创新制度极具生命力,但是其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委托拍卖制度不相符、并非所有的拍卖标的物都适合采用淘宝方式进行拍卖、淘宝网络平台本身技术上的不完善、交易平台信息库共享不全面、法院主导拍卖后对专业化的要求及成本的增加、评估市场“挂名”现象多、监管不到位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1)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司法强制拍卖的主导权,制定科学严密的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流程;(2)对于权属明确的执行标的物,通用机器设备等金额不大、能够即时交付的动产,对于时效性强的物品、能够确保在最短时间内达成交易,可以进行淘宝司法拍卖;(3)加强法院物资保障,技术支撑,完善政策保障;(4)打造稳定性好、保密性强、兼容度高的支付平台;(5)提高对评估机构的入围门槛,加大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