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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于中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六月十七日颁布《兵役法》,并定于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三月一日正式实施,开篇言明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由此开启了法律形式上,募兵制向征兵制的转变,至抗战时期,征兵制毅在步履蹒跚中渐与确立,基层保甲的征兵职能也随之应运而生。保甲征兵固然益处凸显,然由此引发的兵役纠纷冲突亦不容忽视。通过对战时妨害兵役纠纷诉讼案件的整理分析,探析战时妨害兵役纠纷频发的原因及由此衍生出的解决方式,进而阐述战时妨害兵役纠纷及其纠纷解决的时代特性,并进行抗战时期大背景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