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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林权交易对农户和国家来说均具有积极意义,而市场化的林权交易必定成为完成自2003年起的新一轮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途径。实践表明,此次改革建立了相对规范的林权交易场内市场,此前已自发形成的林权交易场外市场被激发出新的活力。农户是林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以农户为主体的林权交易不仅影响到林权交易市场本身的发展,也影响到林业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和国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因此有必要对农户的林权交易行为进一步展开更深入的研究。本文在浙江省安吉县递铺和孝丰两镇选取样本,以访谈式问卷调查方式展开实地调研,并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法和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计量分析法对调研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了样本地区林权交易总体状况、农户参与林权交易的动机、林权交易合同特征、影响农户林权交易行为的因素以及阻碍农户将林权交易意愿转化成林权交易行为的原因。研究认为:(1)农户在有关林权交易的决策上是相对理性的。(2)样本农户主要出于追求收益和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动因进行林权交易;除此之外,还可能出于感情因素或某些不可控因素交易林权。(3)对样本地区农户的林权交易行为特征研究显示:林权转入交易和转出交易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上存在显著不同,所采用的合同形式和对是否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决策与交易对象有关。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缺乏信任是导致样本农户较少利用其协助定价的主要原因,这种专业中介机构的缺失和农户议价能力的不足,提高了其不满意林权成交价格的可能性。(4)在样本农户林权交易行为的影响因素方面,家庭收入水平、林业收入比例、对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和林地与县城的距离对林权转入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而对林权转出行为没有显著影响。(5)一部分没有进行过林权交易的农户实际上有林权交易的意愿,但受种种因素影响,没有实施林权交易行为;对于有不同林权交易意愿的农户来说,阻碍其交易行为发生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最后,本文提出调整升级产业结构、发展多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权交易中介组织和优化林业财政金融政策环境四条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