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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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金支付为目的的契约。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高,然而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租赁合同的重视和研究都远远不够,从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没有客观标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或者是在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和方式不合法的情形下允许解除权人解除租赁合同就有可能造双方权益失衡,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因此有必要对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进行认定。因此,为了稳定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合同交易市场的秩序,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租赁合同是比其他有名合同更复杂的合同,因此我们应区分租赁物的不同性质确定承租人根本违约的条件;二是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形下,有必要考虑其行为的违约严重程度即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并且还要考虑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立法上应明确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并延长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异议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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