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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发展和深化的基础和前提,重在研究界定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重大”的标准问题。随着我国法治化道路的不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也在不断的深化。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在性质上,应将其认定是一种兼具抽象与具体双重性质的特殊行政活动,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始终;在程序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规制行政决策权的行使,有利于缓解和避免决策失误的风险。这些理论对研究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此外,界定“重大”的标准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包括现实依据与理论基础,这不仅是理论研究在制度构建中的具体运用,也是回应当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潜在风险问题,有利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规范实施。目前,该项制度尚处在初创阶段,制度架构体系发展还不成熟,学术界与实务界比较重视研究其中的公众参与、责任追究以及法治化进程等程序性问题。然而,对其事项范围的界定问题却鲜有学者进行研究论述,属于研究的盲点。通过对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的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总结归纳了在界定“重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概念内涵模糊不清,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难以界定;二、统一的界定标准的缺失,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事项范围多有不同,甚至出现矛盾的情形;三、“重大”具有时空动态性的特点,进而影响事项范围的界定;四、规范文本中对事项范围的规定存在兜底条款,导致决策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重大”又无统一的界定标准,容易造成行政权滥用等情况。针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分析探讨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特点,尝试对其予以类型化分析,探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标准。首先,将重大行政决策定性为一种兼具抽象与具体双重性质的特殊行政活动。其次,针对抽象性质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将基本权利、公共利益、全局性等作为界定标准;对具体性质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将资金数额、专业性等作为界定标准;通过对这两类标准的探讨,准确界定事项范围,方便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在实践中的规范实施。最后,各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应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制度,进一步深化对“重大”的决策事项范围的管理,借助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行政决策制度的民主性。通过确定这些界定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