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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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从受精萌芽到成功出生再到后续的成长会经历许多阶段,胎儿是人成长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之一,胎儿的健康成长对整个生命的发展和延续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认识到胎儿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胎儿给予了立法保护,从而保障胎儿健康、顺利出生成为“人”。但纵观我国立法现状,涉及胎儿权益的规定几乎处于真空状态,仅在民法领域有所涉及,即《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胎儿伤害的刑事立法则处在一个空白地带。理论上,关于胎儿的基本属性、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的探讨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立法上的空白、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伤害胎儿的案件时,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而产生罪与非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胎儿不是“人”,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胎儿的健康关系到人的健康,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胎儿的健康发育和顺利出生成长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国家自然应给予胎儿最重点和最有效的保护。毫无疑问,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一种制裁措施,将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定性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并给予处罚,能够有效威慑犯罪分子,明确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从而达到保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此外,从上世纪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到2013年“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再到今年刚施行的“全面二孩”政策,胎儿的地位今非昔比。刑法对胎儿伤害的行为进行保护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与当今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也是不相冲突的,即维持人类社会的延续,可见,对伤害胎儿的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胎儿是一种既不同于“人”也不同于“物”的特殊生命体,具有其特殊的价值和属性。胎儿和母体是密不可分的,胎儿依附于母体而存在,行为人意欲针对胎儿实施的伤害行为,就是对母体生育机能的伤害,胎儿受到伤害的损害程度仅仅是对孕妇正常生理机能损害程度的一种体现。将伤害胎儿的行为定性为是对母体正常生育机能的侵害,排除了孕妇自身堕胎和请医生为其堕胎的犯罪性,一方面符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我国的人口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等,是一种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做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之类推,刑法保护机能的发挥须以刑法文义可能具有的含义范畴为限,超出含义可能之范畴的都属于类推解释,刑法承认胎儿的价值值得刑法进行保护,但是肯定对其保护不等于就赋予其独立的刑法法益。故意伤害罪保护的客体是人的法益,无论如何解释都不能改变胎儿不是“人”的事实。结合我国堕胎不构成犯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际情况,将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定性为是对母体生育机能的伤害罪进行刑法评价,是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处理胎儿伤害行为最适宜的刑法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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