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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保险业实施监管有其客观必然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保险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自成立以来,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顺应中国保险业发展国情实际和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确定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重点,并初步建立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世界各国为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应对金融危机也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目前中国保监会已适时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工程,探讨如何借助这一发展时机,改进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解决如何改进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理论入手,在深入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内在机理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的阐述,并通过对北美、欧盟两种当今世界上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及其可借鉴经验的剖析,进一步论述了在借鉴先进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有益之处改进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时必须处理好的四个重大关系并探讨提出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本文在主体结构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理论;第二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在机理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三章在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的分析中重点阐述了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在介绍以英、美主要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先进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剖析了北美和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优势经验;第五章主要对改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处理好四个重大关系的理论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提出了改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