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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学教育开始逐渐衰落,到了清代的时候更是“国无专科”。因此,传统法律系统内部最终没能发展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训练专门人才的正规机制。海禁大开以后,清王朝的权威地位及其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不断地受到西方的挑战。清政府为挽回一点颜面,平息内忧外患的局面,在清朝最后十几年时间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新政”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带来了社会对新式人才的急需,尤其是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此同时,1905年,清政府彻底废除了科举制度,改兴学校,断绝了以功名为晋身之阶的途径,因此近代新式法学教育的产生发展成为必然的事情。 近代法学教育是在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应运而生的,它的出现以创办新式的法学教育机构为主要标志。最早萌芽于19世纪60年代,自京师同文馆丁韪良教授翻译《万国公法》开始,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经过几十年的时间最终完成了近代化转型。在法学教育近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有一位值得我们关注的人物,他就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沈家本可谓是立下了赫赫功劳。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沈家本特别重视利用先进的法学理论、技术教育来培养新式法律人才。他不仅从理论上论述建立新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指明建立新式法学教育的途径和模式,并且以他特有的地位,身体力行的为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仿照西方教育模式设立新式法律学堂,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建立储足了后备力量,培养出来的这些人才成为近代法学教育转型的骨干力量;派人留学出国考察,引进西方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翻译先进西方法学著作,为新式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沈家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推动和催生是同时代其他人所无法比拟的,在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也可以说是佼佼者。正如他的弟子,杨鸿烈先生所说:沈家本是深了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学家。中华法系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在崇尚依法治国、重视法学教育发展的今天,探讨沈家本与近代法学教育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篇论文以沈家本对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贡献为起点展开论述,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清末新式法学教育产生的动因及历史背景。这一部分主要讲述了新式法学教育产生的动因和历史背景,由此引出沈家本对近代法学教育所作的努力。第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