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至民国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研究 ——以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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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以后随着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日趋繁盛,朝廷对苗族管控的加强,围绕林木贸易而展开的契约文书也应运而生。经过近500年的长期积累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清水江文书原始文献、民间库存。经过认真查阅、比对和系统整理,发现清水江文书不仅局限于林木贸易,其中还包含了许多涉及婚姻家庭内容的文书,记载详实可靠。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可以从具体的个人和家庭的案例中得以窥见。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使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研究实现了资料上的重大突破,在资料占有上以及资料的可靠性、系统性、规范性上都超越前代文献记载,成为本研究的中心资料。具体到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而言,此前的研究者所形成的结论多样并存,有关争议一直持续到今天尚代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苗族的习惯法是原始粗俗、非理性的案例堆砌,与成文法存在着天壤之别,随着时代的日趋进步早就该送进历史的博物馆,没有必要展开深入研究;也有学者认为苗族的习惯法来源于民间的实践,而且得到苗族民众的认同和接纳,具有丰厚的社会基础,对其深入研究具有历史的参考和借鉴;还有学者认为苗族的习惯法杂乱无序,缺乏法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理性,因而是一种粗俗原始的早期习惯法,虽然对于提供苗族婚姻家庭的演变脉络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可以丰富和健全对原始婚姻家庭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科学价值不容低估,但应用价值无从谈起。正是以上各种研究结论对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启迪、借鉴和参考,同时又提供了进一步拓展深化研究的空间。本文在重点启用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作为原始资料来源的前提下,又兼收了历代汉文典籍所提供资料之所长,经过系统的田野调查取证进行比对,并与汉族、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或习惯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认定如下根本性问题值得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受到苗族民众的认同和接纳,并持续生效了数千年的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否存在着文化理性?研究围绕这一根本性问题次第地展开分析讨论,期望对问题作出可靠、可评的回应,补充和匡正前人研究的不足和矛盾,同时也对习惯法的认识进行完善。全文共设六章,以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为中心,以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田野调查验证为重要手段,由微知著,从部分研讨探求总体的认识出发,对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进行论述。第一章以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为中心,初步观察到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法文化理性的存在。清水江流域苗族处于深山箐野之地,可谓“山高皇帝远”,自古受到中原中央利益集团干涉较少,苗族得到了自然发展的空间,也较为完整保留了本民族的习惯和习惯法。明、清至民国时期是清水江流域苗族社会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也是苗族以习惯法平衡各方矛盾、协调各方利益较为频繁的时期,再加上汉文字在苗族社会的运用,是观察清水江流域苗族习惯法地优选时期。这一时期的习惯法既延续了苗族传统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精华,又体现了习惯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出现于清至民国的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正是对这一现象的回应,文书中既涵盖了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传承线索、法文化理性和具体规则,又突出了跨文化冲突中的矛盾以及矛盾解决方式,对习惯法的纵深研究大有裨益,对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也颇有启示。第二、三章通过对清水江流域苗族婚姻习惯法、家庭习惯法的分别论述,表明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一种有章有法、符合理性的社会定制。早期的经典进化论研究倾向于认定文明时代以前的人类社会是一种初级的、无效的、蒙昧的野蛮时代,属于婚姻家庭的孕育时代,因而研究的重心在于对其起源的探讨,摩尔根、巴霍芬、韦斯特马克等都大致如此。在中国一千多年前成书的《后汉书》槃瓠传的记载中已经隐含着姑舅表婚的痕迹,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更有多处通婚圈、媒妁、生子成婚等标志性痕迹,进一步系统、具体、详实地反映了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一种历史悠久的非成文法。即使到了清至民国时期依然为苗族社会的稳定延续和个人人际关系地协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得到苗族民众的长期认可和接纳,社会基础极为坚实。此前,将习惯法理解为粗俗无序的原始文化遗留,显然有所偏颇,本研究将给予相应的澄清和梳理。第四、五章分别论述了习惯法的运行及在文书和传承中蕴含的习惯法秩序、公正和以人为本的伦理,既强调了习惯法的规律性和规范性,又为习惯法的法文化理性坚实了根基。此前的一些研究依据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理论逻辑,认定包括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在内的早期形成的习惯法到了成文法问世并广泛推广的今天,本身就应该成为被淘汰的对象,只配送进博物馆封存起来,展开进一步地深入研究的必要性不大。但人类学多线进化论明确指出即使远古时代所形成的文化事实和理性,于今依然存在着文化残留的事实,再加上地域、时间上的隔离,有很多远古时代的包括运行方式在内的文化事实和理性直到今天还有可能延续,因而研究旧的习惯法也可以发挥不容低估的实用价值。司法实践中的苗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不仅在明清时代,在今天依然并行适用。苗族人遇见纠纷先在家族内审理,再到人民法院审理,两个结论并行适用,两个方面兼顾考虑。习惯法法文化中关于关爱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群体的公正伦理,也以习惯法规则形式得以落实。不将习惯法一棍子打死,反而有意识地利用习惯法去稳定社会秩序、协调人际关系,发挥一定作用,这恰好证明,在历史实践中产生的前文明时代的习惯法的历史合理性,法文化的新与旧可以并存不会简单地被淘汰掉,深入研究习惯法可以有效地发挥其在当代影响和效用。第六章进一步以田野调查资料验证了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在当今清水江流域苗族社会的实际运行。有学者认为但凡产生于前文明时代的理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当事人只是无可奈何的被迫接受而已。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习惯法缺乏人性关怀、缺乏逻辑规范的种种弊端在现代国家法中已经得到了有效改善和提升,研究这样的习惯法只有参考和旁证价值,没有应用价值。如果以清水江文书的相关记载为指南,展开田野调查验证还不难发现,习惯法当代的应用价值不容低估。例如,清水江流域地方官员也默许当地以生子为界婚姻契约生效后,再到民政局申领结婚证等习惯法残留与国家法结合的形式,并以此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由此看来,不仅苗族的习惯法,其他无文字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也必然有及其类似的情况,在国家法的大框架内,实施区域性的法理变通,反而是有益无害,值得推广的做法,因而研究习惯法直到今天还未失去应用价值。因此,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是悠久的、可以传承研究的非成文法,这样的习惯法有严密的理性,也不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当事人的公平公正可以得到充分地保障,因而能得到不同时代苗族同胞的认同和实践,原始社会也好,清至民国时期苗疆也罢,习惯法都对社会安定、人际关系协调产生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故即使到了今天,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活态传承和适用,不仅在清水江婚姻家庭文书中,在当代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沿用。因而深入研究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不仅有深厚的理论价值,也不失当代的应用价值。为此,以历史背景为经,以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演化重构与再整合为纬,辅以清水江文书等历史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和验证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演化脉络和内在理性,兼具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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