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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是在全球消费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由于世界各国采用的称谓不同,创意产业的概念层出不穷。从联合国创意产业同心圆模型、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以及产品类型来看,艺术在创意产业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创意产品大多数属于艺术产品。从英国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创意产业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建筑设计、手工艺业,此外还包括更新一些的艺术形式,如视频艺术、表演艺术、计算机和多媒体艺术、广告艺术等。因此,创意产业最初在英国就是艺术创意产业,随后扩展到其他领域。这个定义是本文的核心概念,也是区别其他概念,如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的重要标准。
本文在对西方国家的文化艺术产业/创意产业的发展历程、理论建构进行总体观照后,创意产业可以初步界定为以历史文化为渊源、以科技为支撑、通过艺术的表现性价值或思想的表现性价值来增加产品形式美感、提高高附加值、并受版权保护的产业。创意产业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人类发展开始脱贫致富、真正超越了各种束缚——自然、资源、物质、财富、权力、阶层、医疗保健、教育,从更广的范围(全球范围内的各个阶层)、更深的层次(从自发到自觉,从物质需求到个性化精神需求),依靠自身的智慧、情感、创造性成果,实现更高层次的自我发展与精神满足之路。
创意产业的价值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价值体系和艺术表现性价值体系两种,后者包括美学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历史价值、符号价值、真实性价值六个文化维度。这两个价值体系目前在创意产业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如功利性与非功利性、艺术能否介入商业领域、产品的意识形态与大众性、机械复制性与艺术本真性、雅俗之争等等。这些问题应该辨证地看待,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需要区别“艺术”与“艺术品”这两个概念。如果说艺术能够保证其独立性而不能被经济价值所左右的话,那么作为艺术的成品——艺术品,就很难做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它必须同时具备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才能够实现从艺术构思到形式、材料、物资载体、艺术成品的转变。
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创意产业就是要将这种传统的个体性艺术创作行为变为市场中的社会性行为,这是创意经济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独立创意与文化价值成为产业的重要标志,是产业链急剧扩张的核心动力。如果一件艺术品不能够完成交换价值——这种价值不管是商业价值还是艺术价值,那么它只能是自为(自在)之物而不是为他人所用之物,它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这时的艺术品仍然处于产业链的开端,而不是中间环节和终端。艺术品只有被终端消费者享有,才能够完成“他为”之物——为公众提供艺术鉴赏或被消费、实现美育等功能,或者促成某种艺术风格创新、起到引领潮流的作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艺术都需要实现产业化,只有那些通过授权行为进行生产、复制、传播、销售的艺术产品,才能够进入到创意产业体系中。
艺术创意产业除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精神、思想、观念外,还兼具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功能。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里,文化艺术与经济相互推动,当下的艺术创意产业已经不再仅仅通过投入生产要素或者是提高生产率来实现经济递增效益,而且还要依靠创意为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实用价值之外的高文化附加值,实现生产与消费的规模递增效应。文化艺术驱动力和经济驱动力越来越被视为促进社会发展、影响人类行为的两种重要力量,艺术创意产业也逐渐被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因此,对创意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应该树立一种系统观、科学观、艺术观,它不仅具有个人性,也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效应,同时还具有风险性与不确定性。西方发达国家十多年来在创意产业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启示,关键是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方式、市场规范、资本融资、信用保护、版权保护、政策鼓励、制度透明、效率优先等方面做配套改革,仅仅依靠单方面的改革是不够的。只有这样,在西方大国已经初步完成瓜分创意产业世界市场的前提下,才能够重新洗牌,重塑市场格局。
另外,在美学界、大众传媒界、文化研究领域,存在着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产品的意识形态问题。大多数学者坚持认为,通过文本分析,发现文化创意产品含有某些意识形态,如民主自由思想、霸权理论、后殖民主义等思想。意识形态可以分为主流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意识形态,前者是符合国家利益的,后者是大众自发形成的。创意产品中的意识形态问题还应该考虑到自发形成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而不是单一的国家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如果从泛意识形态——无论是何种的意识形态,或者是任何的思想、观念、精神等——来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因为创意产业恰恰是借用了艺术的思想、观念、精神等意识形态价值来获得推动力的,如果不含有这些意识形态,倒是很难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顶多是纯粹的工业生产。
但是,关键的一点是,创意产品具有观念性效应和循环性效应。创意产品中渗透的观念,既对产品来源国产生观念影响,也对产品输入国产生影响。从意识形态的理论渊源来看,这些理论是西方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知识分子提出的理论;从产品来源来看,也是以西方大国为主,那么,这些意识形态理论到底及其产品是在反对本国(如美国纽约第43东街,即福特基金会总部所在地,抑或是华尔街和麦迪逊大街)的意识形态呢?还是反对输出国的意识形态呢?简言之,创意产品及其观念、意识形态对全球的社会公众产生影响。
因此,对这些问题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也不能绝对化。从创意产业的属性来看,它是兼具艺术性与经济性的混合型产业,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交换价值、追求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在经济价值的制约下,创意产品必须考虑到广大受众的接受心理和消费行为,换言之,创意产业尽其可能在追求一种普世的价值观。
公众的需求与选择是多样性的,既有纯粹娱乐性的消费者,也有专业品位的消费者。这种趣味并无高低、上下之分,也并不存在着绝对的“雅”与“俗”之分。产品必须面对公众/消费者需求,这是艺术创意产业能够在自由市场体制下生存并发展壮大最基本的基础。从创意产品的构成来看,既有纯粹娱乐性的产品,也有更深刻地探讨人的复杂性的产品,还有涉及到有关反恐、反战、宗教问题的产品,以及极具时尚性的时装、珠宝首饰、网络交友、网络安全等创意产品。并且,艺术趣味是动态发展的,消费者的品味也会转移,也可能同时并购多种趣味的艺术品。今天被奉为古典、高雅的莫扎特音乐、莫泊桑戏剧等高雅艺术,在当时历史背景中仍然有很多作品是面向大众演出的,属于大众艺术范畴,只是得到了法国皇帝的恩宠而在欧洲上流社会中流行开来,从而获得了高雅艺术的冠冕。因此,创意产品/产业是多样性的统一,即个人性与社会性、艺术性与经济性、思想性与物质性、精神性与娱乐性、功能性与审美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