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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毫无异议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社会各界的反响与热议正印证了这一点。可以想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立法,改善强资本、弱劳工的劳资格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里程碑式的重要影响。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特色制度内容,对于分担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倾斜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意图。而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更为集中地体现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此研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意义更为重大。本文以备受争论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问题为起点,从性质出发探讨经济补偿金的宗旨、意义。同时详细介绍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并叙述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以期将国内国外的制度内容在适用范围与支付的标准上进行比较,来研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特点与发展空间。之后文章通过各地区的调研报告、新闻报道和作者所做的调查来总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部分问题,从法理上深入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时刻立足于经济补偿金的宗旨与意义,参考其他国家的制度价值与相关规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建议。全文主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当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几种论点,并得出作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介绍了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概况,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介绍,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和新旧比较,以及将我国和英、德、法、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首先通过数据描述了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受关注度,之后列举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围绕经济补偿金制度出现的问题,包括立法上的缺陷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问题,因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扩大导致的企业用人成本的增加,劳资纠纷的井喷式增长。第四部分作者通过思考,结合对其他学术资料的学习分析,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角度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提出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对立法进行清理和统一和在三个方面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条款设计,实现用工形式多元化;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