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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以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以来,时至今日,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并成为各国处理少年犯罪的基本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少年司法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和制度价值做了讨论。认为人类对少年犯罪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共经历了三种形态:一是将少年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同等处罚的法律制度;二是比照成年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三是对少年犯罪做出和成年犯罪完全不同处理的法律制度。第三种形态的法律制度即为少年司法制度,它的产生是新型儿童观和刑罚观的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是人类对少年的社会地位和少年犯罪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有了根本性变化的结果。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不仅有利于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二章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城市化导致的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加和兴起于美国、波及北美、欧洲的少年拯救运动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社会背景。而英美普通法上的国家之父观念,以儿童本体性为核心的新型儿童观,以教育刑、刑罚个别化为核心的刑罚观则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内涵进行了讨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罪犯中区分出来,将他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 “罪犯”来对待,让他们复归社会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的把握应当从其对象、少年司法组织、对少年的处遇以及对少年施以处遇的程序等四个方面并将这四个方面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着手,否则就可能对这一制度产生误解。本章还对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及司法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应当具备的特征并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司法制度。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并存的特征,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处理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会对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处理少年违法的行政制度则存在着侵害少年<WP=5>正当权利的可能。第五章对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了初步设想。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应当包含少年法的制定、少年法院的创设、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实体性规则中的保护处分和程序性规则中的保护程序的建立是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