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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于是首次被引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且该制度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成为个税改革中被广泛讨论的一项修改。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共规定了六个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的税前扣除。每一个项目都和纳税人的生活成本有关,其中的子女教育扣除项目与目前的二胎政策相关,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项目是所有需要购房的纳税人所关心的,赡养老人扣除项目则与养老压力增大不无关系。这六个项目的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基本民生的关怀和重视。但该制度中各项目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模糊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扣除范围的完善、扣除标准的明确和动态调整指数的确定。本文在导言中析明了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正文则首先对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利用个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分配正义以及利益均衡的理论从基础、目的和前提三个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紧接着对我国该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其中,扣除范围不完善包括: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年龄范围窄、未包含子女基本生存费用扣除;继续教育费用的具体内容不明确、未扣除单位为纳税人提供的报销额度;大病的范围界定不明,扣除额未区分诊疗方式和阶段;未规定可扣除的住房类型。扣除标准的不严谨则体现在各项未考虑的影响因素:子女教育扣除中的家庭、地区和教育阶段差异;继续教育扣除中的地域差异和职业差异;大病医疗扣除中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和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住房相关扣除中的家庭、地域差异;赡养老人扣除中的。以及动态调整指数不明确的问题。接下来,本文对境外的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方面中中与我国规定的六个扣除项目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比,主要是依照我国的项目规定进行分类,总结该类别下境外的规定的共同点,并对取得良好效果的特殊规定进行介绍。在文章的最后,基于前述的现行规定不足和境外的扣除经验,从完善费用扣除范围、差异化扣除标准、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动态调整扣除标准三方面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了细节改善的建议,具体包括:扩大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的年龄范围,增加养育成本扣除,结合家庭结构、城市水平和国家其他的教育支持政策差异化扣除标准;明确继续教育课程的范围和费用扣除的细目,考虑据实扣除方式;明确大病的定义并区分不同类型大病的可扣除项目,引入比例扣除;限定住房类型和面积;将养老方式、被赡养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年龄和健康状况纳入考量,综合确定扣除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