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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文化法律语篇本质的对比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利于跨文化研究,更有利于跨文化法律交流。然而迄今为止,中国的对比研究主要集中于影响英汉两种语言异同的一般规则上,鲜有学者关注英汉两种语言法律语篇的对比分析,而从语篇语义学的角度对法律语篇中的判决书的对比研究更为少见。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文体。以语篇语义理论为研究依据,从跨文化对比的角度,本研究将对中美判决书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和讨论,旨在探索中美两国判决书的异同点,进而挖掘影响两种语言判决书信息构建与语言实现的因素。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马丁和罗斯于2003年较为完整的创建了语篇语义学理论。此理论包括五个子系统,亦即分析语篇的五种视角:评价、概念、联结、识别和语篇格律。评价即态度磋商,主要介绍态度的种类、介入的方法和评价的来源。概念即为经验体现,聚焦于语篇的内容,即活动的类型以及活动参与者的描述、分类和组成。联结主要研究语篇的内部逻辑关系—附加、对比、时间、因果等。识别关注的是识别和追踪文本中的参与者,研究人或物入篇后对读者的意义。语篇格律研究语篇的信息流,关心语篇组织过程中的信息脉冲是如何整体打包以便于读者理解的。这些语义资源相互支撑,共同实现语篇的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语篇意义。本研究从中美最高法院网站上随机选取了五篇中国判决书和九篇美国判决书(既包括民事判决书也包括刑事判决书)作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语料。鉴于语篇语义理论不仅关注词的含义而且关注大语篇,因此,本研究亦采取了自上而下的综览和自下而上的观察两种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发现,中美两国判决书,不论其具体类别是什么,本质上都是一种有效力、有影响力的正式文件,努力体现公平、正义,并富有逻辑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中美判决书都使用了充分并且适当的语篇语义资源。法院和法官都在努力维护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尽量避免掺杂个人感情;“做”的过程贯穿于判决书中,并与“是”和“感知”过程相互交织;都使用了各种各样的连接词从而保证语篇的连贯性和条理性;所有的参与者身份明确并且便于追踪,无模糊性;所有的信息根据语篇格律整体打包,便于读者理解。由此看来,判决书是一种富有逻辑性和严密性的文体,努力体现着公平和正义,因此无论是起草还是翻译判决书,都应考虑上述因素。然而,中美两国的判决书也有很多不同之处。如中国判决书中常常通过投射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声音来实现借言,而美国判决书(除了即决判决)则不仅投射相关人员的声音,而且投射其他判例从而引入某种观点;中国判决书的事实和证据主要通过“做”和“是”两种过程的交织而完成,而美国判决书则大量充斥着“做”的过程;中国判决书中汉语的表达常常会忽略连接词,而美国判决书中英语表达的顺序则主要通过连接词来体现;关于识别系统,中国判决书题目之后会单独介绍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背景,而美国判决书中则不存在这种现象;至于格律系统,中国判决书呈现“介绍-分析-总结”的整体结构,而美国判决书则呈现出“提出观点-论证”的结构。尽管以上内容只能反映中美判决书复杂关系的一部分,但也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本研究认为,基于相对稳定的语体和语域以及基本相似的语篇功能,影响中美判决书异同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文化系统、语言习惯、法律体系以及语篇起草者的立场和态度。这“四个类别”可以成为不同语言间法律思想交流的纽带。对法律语篇中判决书的对比分析和探讨会对法律实践中判决书的起草和理解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由于本论文属于对比研究,本研究成果和发现对法律语篇的翻译探讨,尤其是对判决书翻译质量的评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