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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我国的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现有的医疗卫生服务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矛盾仍然明显,“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现实问题之一。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虽然在我国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从1951年就开始实施,并且随着改革开发的发展于1994年实施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随后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通过对现有的医疗机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政府职能不明;公立医院过度行政化、运营效率低下;私营医院地位尴尬、生存困难;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机构的政府监管不力、社会监管缺失;医学教育与培训质量不高;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事实上,医疗机构法律制度应该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政府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对医疗机构的设立与运营有审批和监管的权力,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更好的体现其公益性和社会功能,在现代医院运营机制的基础上为公众提供高质量、可靠、适度的医疗服务;患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确保自身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由选择权与知情同意权等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履行监督者的职能,通过民间团体或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运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资源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全面的医疗保障体系。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医疗体系研究中可以发现,高效、合理的医疗体系应该具备以下特点:政府、医疗机构、患者、社会公众的权责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医疗机构运营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强有力、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完善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惠及全民、个人承担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此,在对我国目前医疗机构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医疗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文提出应制定一部《医疗机构法》来对我国医疗机构的性质、政府定位、准入机制、运营机制、患者权益、医疗广告、教学与培训、监管体系及处罚程序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以促进医疗改革的深化,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