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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地位高权力重,若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容易成为一个权力集中的“超级机关”,导致监察权力滥用,从而与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初衷相悖离,所以,必须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与制约。目前,我国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模糊性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仍存在不少问题: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使得党委监督易发生错位、越位;人大监督的法定方式较少,缺乏监督程序,不能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无形中提高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使得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监察委员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由其内部进行调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内部监督存在“同体监督”、监督不力、监督过软的问题;监察信息不透明,民主监督执行困难,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理清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委监督;加快完善《监察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人大监督;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引入外部监督,监察委员会内部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不能由其内部自行解决,而是将监督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从而完善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加大监察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五大监督”共同发力,保证监察委员会正确行使监察权力,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本文以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为研究对象,分为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通过对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相关内容的阐述,初步认识和了解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二部分结合立法和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目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建议,监察委员会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监督制约以及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内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机制,使其科学有效,真正发挥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作用,保障监察委员会正确行使监察权。